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雨检公诉刑诉〔2020〕133号
被告人文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05197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经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5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经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22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0月30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19年12月15日、2020年2月1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9年12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4月之后, ****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文某某在该公司事业部质检部负责蔬菜和水果质检等工作,在其任职期间,被告人文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收受、索取供应商的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数额达112000元。具体如下:
一、 2018年7月份开始,被告人文某某在质检方面对****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的水果供应商湖南****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水果进行刁难,湖南****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业务员刘某某送给文某某48000元。
二、2018年下半年, ****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的水果供应商黄某某,发现自己供应的水果被步步高公司水果质检部故意刁难,于是其找到果蔬质检主管文某某,请求文某某对自己进行关照,文某某表示同意,黄某某送给文某某行贿了人民币17000元,还送给文某某对价值约1400元的五粮液酒和一条价值890元的和天下香烟。
三、2018年7、8月份开始,被告人文某某在质检方面对****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的水果供应商湖南****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水果进行刁难,该公司负责人周某某送给文某某30000元。
四、2018年10月份之后,被告人文某某在质检方面对****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的水果供应商佛山****有限公司提供的水果进行刁难,该公司业务员黄某某送给文某某5000元。
五、2018年4月份开始,被告人文某某在质检方面对****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的水果供应商****商贸有限公司提供货进行刁难,该公司业务员李某某送给文某某1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电子证据、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某利用担任****公司质检员等职务之便,收受或者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盛德
(院印)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文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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