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荔检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文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360321198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广州市荔湾区**巷**号**楼(户籍所在地为江西省萍乡市**县**村**号)。2020年8月25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相关规定,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开始,被告人文某某在本市荔湾区河沙西十五巷5号二楼销售假冒“BELLE”注册商标的鞋牟利。2020年8月24日,被告人文某某在上址被抓获,当场查获假冒“BELLE”注册商标的女鞋544对(经鉴定,总价值人民币50185元)、销售单据5本(经统计,销售金额总计人民币29927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赃物照片等物证;
立案决定书、破案经过、销售单据、扣押清单等书证;
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
证人何某某、翟某某、黎某某的证言;
被告人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文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文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青华
2020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文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6张。
3.依法扣押的涉案物品(详见扣押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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