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北检刑诉〔2020〕Z795号
被告人文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5198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出生地重庆市北碚区,住重庆市北碚区**镇**街**号。因犯受贿罪,2011年11月18日被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2016年1月3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9年11月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3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将本案退回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5月21日将本案重新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期间,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4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文某某系重庆**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园林公司)**,负责重庆市两江新区康桥融府项目绿化施工工作。2019年6月27日晚,文某某在安全员未在场的情况下安排加班填土作业。当日19时30分左右,文某某发现由重庆**建设(集团) 有限公司建造的护面墙出现开裂,即向建设单位重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某某(另案处理)进行了报告,张某某通过微信向总承包单位重庆**建设(集团) 有限公司胡某某发送墙体开裂照片,对方回复明天处理,张某某在未采取任何处置措施的情况下离开施工现场。后文某某在未采取任何处置措施的情况下继续组织作业人员实施填土作业,由挖机将种植土从市政道路上转到人行道上,再由工人使用手推车将种植土转运到花池内,并安排工人即被害人蒋某某、陈某某进入已开裂的护面墙下花池清理建筑垃圾。
当日20时40分左右,护面墙坍塌,将蒋某某、陈某某掩埋,二人被救出后现场经120抢救无效死亡。事后经康桥融府“6.27”坍塌事故调查组调查,**园林公司在发现临时护面墙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仍违规填土,临时护面墙墙背在填土过程中采用机械和人工回填土方,回填土方过程中对临时护面墙和栏杆造成单边挤压推移,是导致坍塌事故的直接原因;**园林公司在发现事故隐患的情况下安排作业人员进入危险区域,冒险作业,是导致坍塌事故的间接原因之一。事故发生后,**园林公司对两名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
2019年11月5日,被告人文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事故调查报告、安全生产岗位责任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胡某某、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文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文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文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文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秦 晴
检察官助理:张 航
2020年6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文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重庆市北碚区**镇**街**号,联系方式为1982357****。
2.案件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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