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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文某某赌博案)_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益赫检刑检一刑诉〔2020〕176号

被告人文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301197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住益阳市赫山区**街道**路**号**栋**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0日至6月15日,被告人文某某在其位于益阳市赫山区**小区**栋**单元**室的家中,多次组织李某甲、李某乙、龚某某、刘某某、吴某某等人以“斗牛”的方式进行赌博活动并抽水盈利,每场抽水1200元至3500元不等,共组织赌博活动6天,共计抽头渔利14100元。

2020年6月15日,被告人文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公安机关扣押了其违法所得及赌资16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书证;2.证人李某甲、李某乙、龚某某、刘某某、吴某某、蔡战辉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检查笔录、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文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文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廖力平

检察官助理谢芳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文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9737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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