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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文某某贩卖毒品案)_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检公诉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文某某,绰号“老粘”,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25197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湖南省常宁市**乡**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常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常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湖南省常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被告人文某某以300元的价格先后3次向吸毒人员林某某、朱某某、唐某某、李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共计约0.75克。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11月9日,吸毒人员林某某和朱某某到被告人文某某位于常宁市**乡由市村的家中求购毒品,随后文某某向林某某和朱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约0.25克,收取毒资300元。

2、2019年11月16日,吸毒人员李某某和唐某某准备共同出资购买毒品吸食,由李某某与被告人文某某约定在常宁市北一环荣城鞋厂附近交易,随后唐某某来到该处,以300元的价格从被告人文某某处购得毒品甲基苯丙胺约0.25克,唐某某当场支付毒资200元,并约定由李某某赊欠毒资100元。

3、2019年11月18日,吸毒人员李某某和唐某某准备共同出资购买毒品吸食,由李某某通过电话向被告人文某某求购毒品,并要文某某将毒品送至李某某位于常宁市王家园南区的家中,文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收取毒资300元后,随即到李某某家中将毒品甲基苯丙胺约0.25克贩卖给李某某和唐某某。

2019年1月22日上午,被告人文某某在其家附近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从其身上查获疑似冰毒物两包,净重0.5克。经检验:从文某某身上查获的疑似冰毒物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毒品物证清单;2.户籍资料、抓获经过、现场检测报告等书证;3.证人李某某、唐某某、林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检查、辨认、称重笔录及照片;7.微信聊天、转账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某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25克,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亦芬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文某某现羁押在常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两册(侦查卷一册、检察内卷一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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