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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文某某诈骗案)_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南检刑诉〔2019〕2008号

被告人文某某,女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325198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沂市费县,无固定职业,在深圳无住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31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桃源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5年11月起,被告人文某某经朋友介绍先后联系上被害人朱某甲、黄某甲、瞿某某、范某某、刘某丙、孙某某、张某某、候某某、陈某甲、宋某某、纪某某、刘某甲、易某某、崔某某、罗某某、朱某乙、彭某甲、马某甲、马某乙、黄某乙、郭某某、颜某某、金某甲、陈某乙、李某甲、沈某某、王某甲、黄某甲、胡某甲、彭某乙、李某乙、唐某某、刘某乙、李某丙、卢某某、丛某某、袁某某、王某乙、金某乙、胡某乙、凯某某、王某丙等,为谋取非法利益,文某某自称从事酒店管理工作,且亲戚系高档国际酒店的高层管理人员,谎称可以低价订购到美国、马尔代夫、泰国等境外旅游套餐产品,开始诱骗各被害人在深圳市南山区通过银行转账或者微信转账等方式,向其支付数额不等的旅游款,但文某某在收到相关旅游款后,并没有如实通过携程旅游网、游侠网等中介旅游平台或者其他途径订购到相关的旅游套餐产品,期间,在被害人多次催促核实旅游行程安排的情形下,文某某还向部分被害人提供了伪造的酒店订单和电子机票,导致各被害人无法正常出行旅游,并于2016年9月起开始不与各被害人联系,至今也尚未退还相关旅游款。

据调查,文某欧先后诈骗了被害人朱某甲旅游款1081920元、黄某甲旅游款46800元、瞿某某旅游款32800元、范某某旅游款40000元、刘某丙旅游款43200元、孙某某旅游款36400元、张某某旅游款73600元、候某某旅游款36800元、陈某甲旅游款114244元、宋某某旅游款36800元、纪某某旅游款40000元、刘某甲旅游款56800元、易某某旅游款33600元、崔某某旅游款43300元、罗某某旅游款28800元、朱某乙旅游款36800元、彭某甲旅游款28800元、马某甲旅游款30100元、马某乙旅游款30400元、黄某乙旅游款158880元、郭某某旅游款23400元、颜某某旅游款110800元、金某甲旅游款38550元、陈某乙旅游款34796元、李某甲旅游款40380元、沈某某旅游款23920元、王某甲旅游款40000元、黄某甲旅游款78800元、胡某甲旅游款14900元、彭某乙旅游款23400元、李某乙旅游款128530元、唐某某旅游款25600元、刘某乙旅游款40000元、李某丙旅游款60100元、卢某某旅游款30400元、丛某某旅游款25600元、袁某某旅游款40100元、王某乙旅游款40100元、金某乙旅游款28800元、胡某乙旅游款35192元、凯某某旅游款49600元、王某丙旅游款63200元,合计3026212元。

2019年4月26日,文某某在山东省临沂市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身份信息、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转账记录、诈骗资金统计表等;2.被害人陈述:朱某甲、黄某甲、瞿某某、范某某、刘某丙、孙某某、张某某、候某某、陈某甲、宋某某、纪某某、刘某甲、易某某、崔某某、罗某某、朱某乙、彭某甲、马某甲、马某乙、黄某乙、郭某某、颜某某、金某甲、陈某乙、李某甲、沈某某、王某甲、黄某甲、胡某甲、彭某乙、李某乙、唐某某、刘某乙、李某丙、卢某某、丛某某、袁某某、王某乙、金某乙、胡某乙、凯某某、王某丙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电子邮件信息。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少麟

202013

附:

    1.被告人文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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