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从检二部刑诉〔2020〕Z584号
被告人文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7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和住址为海南省东方市**镇**社区居委会**路**街**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5日,被告人文某某在“倩女幽魂”手机网络游戏中发布虚假游戏充值广告,被害人黄某某添加被告人文某某QQ账号8733****后,被告人文某某欺骗被害人黄某某到虚假交易网站注册账号,并先后以充值、开通ID端口、账户解冻等理由诱使被害人扫描被告人文某某提供的微信二维码支付资金,共计骗取被害人黄某某微信、支付宝转账共计人民币11079元。
2020年6月17日至18日间,被告人文某某在“荒野乱斗”手机网络游戏中发布虚假游戏充值广告,被害人朱某某添加被告人文某某QQ账号37882****后,被告人文某某欺骗被害人朱某某到虚假交易网站注册账号,并先后以充值、开通ID端口、账户激活、提现等理由诱使被害人向被告人文某某提供的银行账户支付资金,共计骗取被害人朱某某支付宝转账共计人民币2499元。
案发后,被告人文某某的家属向被害人黄某某、朱某某赔偿了全部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本案的全部证据已向被告人文某某开示,其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鉴于被告人文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文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洪跃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文某某现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速裁程序刑事案件证据开示表》、《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4.依法扣押被告人文某某作案用Iphone 11 Pro Max手机一台,暂存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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