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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文某某诈骗案)_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城检一刑诉〔2020〕259号

被告人文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200199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三亚市**巷**号,捕前住原籍。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三亚市公安分局天涯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 10月1日被三亚市公安分局天涯分局逮捕。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12月29日至2020年1月12日、2020年3月8日至2020年3月22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月10日至2020年2月1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下旬,被告人文某某虚构盘下三亚市**市场**网吧的事实,以投资入股网吧为由骗取被害人何某某的信任。何某某于2019年5月28日、5月30日分别转账人民币8万元、4万元到文某某账户(户名文某某,账号62149211********)作为设备投资。2019年6月3日,文某某谎称有人退股,问何某某要不要;何某某于2019年6月6日再次入股人民币7.5万元(其中5万元转账到文某某账户,另外2.5万元是文某某之前的借款),双方还于当日签订合股条约。2019年6月19日,文某某谎称三亚市**路**城**网吧有人退股,问何某某要不要;何某某于2019年6月21日二次转账人民币6.8万元到文某某账户。事后,文某某将骗来的钱偿还自己的债务和用于日常花销。

被告人文某某于2019年9月18日在辽宁省辽阳市**镇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书、人口信息、到案经过、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合股条约、转账详情信息、在逃人员登记表、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等;2.证人证言:证人卑某某、郭某某、陈某某、王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某以非法占有的目的,虚构事实诈骗被害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6.3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丽娜

                               书  记  员:姚莉娜

2020年3月20日

附:1.被告人文某某现羁押于三亚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书证三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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