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三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文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7197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住甘肃省临洮县**镇**社**号。
本案由甘肃省永登监狱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某某涉嫌脱逃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文某某系甘肃省永登监狱*监区服刑罪犯,因贩卖毒品罪被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于2001年11月1日以(2001)城刑初字第97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01年7月4日起至2006年7月3日止,附加罚金2000元。2002年3月15日投入永登监狱服刑。2002年5月9日在永登监狱安宁劳务点脱逃。永登监狱于2002年5月10日立案侦查,当时追捕未果。2006年3月28日由永登县公安局上网追逃,同日永登县公安局签发拘留证。兰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根据永登监狱提供的逃犯文某某亲属的信息,于2019年12月31日21时20分许在东莞市长安镇的一个夜市摊点将逃犯文某某抓获。2020年1月1日永登监狱接到高新分局通知,1月2日凌晨至兰州火车站当场核实确认文某某身份,文某某本人供认不讳,确系永登监狱2002年5月9日脱逃的罪犯文某某,随即将文某某押回永登监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朱某某、杨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文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某在服刑期间,不思悔改,为逃避法律制裁,趁监管民警不备,先后脱逃至南昌、广东,冒用他人身份信息,长期潜逃,时间达十七年之久,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脱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光明
检察官助理:任晓英
2020年6月1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被告人文某某现羁押于永登监狱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移送涉案物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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