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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文某某盗窃罪)_渭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渭检一部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文某某,男,汉族,195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4271952********,文盲,甘肃省临洮县人,现住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号。因盗窃,于2017年6月5日被渭源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30日被渭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于2017年1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9日被渭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1月1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渭源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渭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10月25日10时许,被告人文某某趁赵某某家中无人之际,翻进赵某某家院墙,在厅房内盗走赵某某亲戚韩某某的手机一部,手机壳里夹着十一元现金和一张黄纸符,涉案价值约511元,后翻墙逃离现场。

二、2020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文某某流窜至渭源县**镇**村**社的黄某某家,将院子后门撬坏后,进入各个房间翻找东西,并在家中逗留吸烟,且将一枚旱烟烟蒂丢弃在厅房地上,又将自己的一双迷彩棉胶鞋丢弃在西房门口,穿上被害人家的雨鞋(价值30元),后将黄某某放置于北面阁房里面的一把“佳普牌”电动手锯(价值270元)、厅房写字台柜子里的18盒棕兰州香烟(价值135元)、写字台中间抽屉里放置的一部新买的老年手机(价值70元)和厅房衣柜里放置的三部旧手机(价值约500元)盗窃后逃离现场。涉案价值1000余元。

2020年10月29日经定西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定)公(法医)鉴(物证)字[2020]287号检验报告鉴定书意见为:送检的“烟蒂(2020-286-1)”上检出STR分型与文某某的血样在D3S1358的步伐15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其似然比率为5,8629×1018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复印件等;

2.证人证言:刘某某、高某某、武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赵某某、韩某某、黄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定西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定)公(法医)鉴(物证)字[2020]287号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文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渭源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苏小丽

书 记 员 姚建军

2020年11月27

                                      

附件:1.被告人文某某现羁押于渭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12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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