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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文某某盗窃案)_绍兴市柯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绍兴市柯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绍柯检一刑诉〔2020〕1215号 

被告人文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2197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贵州省兴仁县**镇**村**组。2000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7年4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本案于2020年6月10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某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某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文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的一天中午,被告人文某某驾驶浙D*****江铃牌货车至绍兴市柯某区福全街道兴联村附近杭绍台二标工地,趁四周无人之机,窃得徐某某堆放在工地上的价值391.5元的杂木0.87吨。

2、2020年5月29日上午,被告人文某某驾驶浙D*****江铃牌货车至绍兴市柯某区平水镇龙直山脚花木田边,趁四周无人之机,窃得方某某堆放在该处的价值540.6元的香樟树1.02吨,尚未离开之际被当场发现。

3、2020年6月5日18时许,被告人文某某驾驶浙D*****江铃牌货车至绍兴市柯某区平水镇四丰村拆迁工地,趁四周无人之机,窃得牛某某堆放在工地上的价值266.2元的拆迁旧料1.21吨。

综上,被告人文某某盗窃作案3次,所窃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1198.3元。案发后,被告人文某某已分别赔偿徐某某、方某某、牛某某500元、5000元、1500元,获得徐某某、方某某、牛某某的谅解。2020年6月10日中午,被告人文某某经民警电话联系主动到绍兴市公安局柯某区分局柯某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场照片;

2.书证:证据保全清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微信照片、账单照片、和解书、收条、行驶证复印件、价格认定书、刑事判决书、人口信息资料;

3.证人证言:抓获经过,证人张某甲、沈某某、宣某某、陈某某、张某乙的证言,情况说明;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牛某某、徐某某、方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文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辨认等笔录:被告人文某某的辨认笔录,证人张某甲、沈某某的辨认笔录,提取笔录;

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辨认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文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属自首。被告人文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绍兴市柯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赵哲平

检察官助理 韩佳丽

2020年7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文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联系电话:1585194****

2.移送公安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移送物品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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