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美检一刑诉〔2020〕Z338号
被告人文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黎族,公民身份号码4600331989********,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镇**村委会**村**组**号。2020年5月12日因吸毒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隔离戒毒,同年6月1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相关法律规定,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1日4时许,被告人文某某伙同“老某某”(另案处理)至海口市美兰区建山里**号民房处,该房门锁上插着钥匙,“老某某”负责在门外放哨,文某某乘被害人赵某某熟睡之际,用钥匙开锁进入房间,拿起放在凳子上的裤子走出房屋,并从裤兜里拿出现金人民币2200元(以下币种相同),随后“老某某”将裤子放回房间,二人离开现场。
被害人赵某某当日报案。同年5月11日,民警在海口市秀英区秀华路**宾馆将涉嫌吸食毒品的文某某抓获,根据图侦对比,发现文某某涉嫌上述入室盗窃的犯罪行为,由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书、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表、吸毒人员动态管控信息、图侦研判报告、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等书证;
2.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文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提取笔录及截图照片;
5.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入户盗窃现金2200元,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综合被告人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文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郭益玲
检察官助理:刘高杨
书 记 员:王健满
2020年9月9日
附:1.被告人文某某现被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