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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文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天检刑诉〔2020〕Z1338号

被告人文某某,男,197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71970********,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阳山县******号。2014年5月1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广东省阳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20年6月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7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次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0日至4月18日期间,被告人文某某伙同同案人毛某某(另案处理)在本市天河区龙洞附近,由被告人文某某负责望风,毛某某负责动手撬锁和接电,多次盗窃他人电动车。分述如下:

一、2020年1月10日8时许,被告人文某某伙同同案人毛某某至本市天河区迎龙路龙洞购物中心监控室门口,盗走被害人刘某某停放于该处的爱码牌电动车1辆。

二、2020年1月10日20时17分许,被告人文某某伙同同案人毛某某至本市天河区植物园地铁站F入口处,盗走被害人林某某停放于该处的台铃牌电动车1辆。

三、2020年1月11日22时34分许,被告人文某某伙同同案人毛某某至本市天河区龙洞聚贤小区7巷门口,盗走被害人温某某停放于该处的格林豪泰牌电动车1辆(价值人民币1222元)。

四、2020年1月12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文某某伙同同案人毛某某至本市天河区龙洞河陂大街三巷1号楼下,盗走被害人蔡某某停放于该处的加州豹牌电动车1辆(价值人民币1155元)。

五、2020年4月17日凌晨3时50分许,被告人文某某伙同同案人毛某某至本市天河区迎龙里18号楼下门口,盗走被害人徐某某停放于该处雅迪牌电动车1辆(价值人民币1556元)。

六、2020年4月18日23时08分许,被告人文某某伙同同案人毛某某至本市天河区龙洞山庄七号之一翡翠阁楼下,盗走被害人陈某某停放于该处的雅迪牌电动车1辆。

2020年6月4日,被告人文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地点照片等物证、书证;

2.被害人刘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文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价格认定结论书;

5.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等检查笔录;

6.案发现场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文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燕南

检察官助理:蔡伟玲

2020年916

                                   

附件:

1.被告人文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

2.公安诉讼文书卷、诉讼证据卷共4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1份。

4.涉案赃物均未缴获发还给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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