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129号
被告人文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321199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淄博市**街道**村**路**号,住淄博市张店区丽水**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刑事拘留,同9月30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文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7日0时许,被告人文某某在淄博市张店区丽水**附近,因琐事与王某乙发生争执,后被告人文某某将王某乙摔倒在路边的护栏上致其鼻部受伤。经鉴定,王某乙之伤情已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和解协议书、户籍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文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到二年,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宁宁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文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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