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文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利检一部刑诉〔2020〕263号 

被告人文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021973********,汉族,小学文化,现住广元市利州区昭化区**乡**村。因犯职务侵占罪,于2014年2月25日被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15日被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撤销上述缓刑,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两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9日被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公安机关执行。现羁押在广元市看守所。

本案由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某某平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文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6日,被告人文某某窜至广元市利州区**路**道观内,准备盗窃功德箱内的现金时发现功德箱内没有现金,遂离开。

2.2020年3月29日,被告人文某某窜至广元市利州区**路**道观内,使用木棍及双面胶带粘出现金的手法盗走100余元,盗得的现金被其挥霍。

3.2020年4月中旬,被告人文某某窜至广元市利州区**路**道观内,使用木棍及双面胶带粘出现金的手法盗走30余元,盗得的现金被其挥霍。

4.2020年5月2日,被告人文某某窜至广元市利州区**路**道观内,使用木棍及双面胶带粘出现金的手法盗走300余元,盗得的现金被其挥霍。

5.2020年5月17日,被告人文某某窜至广元市利州区**路**道观内,使用木棍及双面胶带粘出现金的手法盗走150余元,盗得的现金被其挥霍。

6.2020年5月27日,被告人文某某窜至广元市利州区**路**道观内,使用木棍及双面胶带粘出现金的手法盗走100余元,盗得的现金被其挥霍。

7.2020年6月8日,被告人文某某窜至广元市利州区**路**道观内,使用木棍及双面胶带粘出现金的手法盗走40余元,被告人文某某正在实施盗窃时被南华宫主持郑某某等人当场抓获。

被告人文某某先后共计实施盗窃行为7次,涉案金额7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2.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 3.视频监控;4.物证、现场勘验;5.被告人文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文某某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具有坦白以及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旭

 2020年8月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