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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文某某盗窃案)_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一部刑诉〔2020〕Z2705号

被告人文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524198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隆回县**镇**组**号。2009年8月18因盗窃被东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1年2月20因盗窃被东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1年11月20因盗窃被东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7年6月2因盗窃被东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文某某多次在本市实施盗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6月3日22时许,被告人文某某去到本市塘厦镇塘厦大道中1号1栋2单元楼道,偷走被害人马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的一辆宝蓝色自行车(价值约189元)。

2、2020年6月9日11时许,被告人文某某去到本市塘厦镇振兴围社区东兴路121号十个小厨门口,偷走被害人周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蓝色电动自行车(价值约1600元)。

3、2020年6月9日下午,被告人文某某去到本市塘厦镇莲湖社区宝源一路路段,偷走被害人秦某某放置在该处的一辆红黑色自行车(价值177.10元)。破案后,缴回该车已发还给被害人。

2020年9月29日,被告人文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证人易某某的证言,马某某等被害人陈述,物证缴获的手机,抓获经过等书证,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被告人文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某无视国法,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文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有胜

                           2020年10月14日

附:

1、​ 被告人文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 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 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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