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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文某某盗窃案)_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星检刑诉〔2020〕512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8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贵州省毕节市,住毕节市金海湖新区******组,因本案于2020年4月18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年4月28日转为刑事拘留4月30日经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5日移送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遗漏犯罪事实,本院于2020年7月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查后于2020年7月24日重报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3月27日凌晨,被告人文某某在毕节市七星关城区学院路肿瘤医院旁弯角塘巷子内,将被害人杨某某的一辆三轮摩托车盗走。经毕节兴业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评估,该三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7518元。

二、2020年3月份的一天凌晨一点左右,被告人文某某趁毕节市金海湖新区**镇**村**组被害人黄某某全家处出务工之机,潜入黄某某家中盗走一辆二轮摩托车、一台新飞牌电视机。经毕节兴业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评估,该二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040元、新飞牌电视机价值人民币23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信息、行政处罚文书、扣押文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徐某甲、徐某乙、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黄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毕节兴业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评估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提取笔录、指认记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文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周青

2020年8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毕节市七星关区看守所;

2.案卷共计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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