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关检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文某甲,曾用名文某乙,小名小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于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5225281994********,彝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关岭自治县**乡**村**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19日被关岭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7年4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关岭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关岭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关岭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文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文某甲采取攀爬入室的方式,进入关岭自治县**镇**街**号李某甲家中,在李某甲家中卧室内枕头下盗得100元现金和一套衣物后逃离现场;
(二)2019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文某甲采取攀爬入室的方式,进入关岭自治县**镇**路**号附**号杨某甲家中,在杨某甲家中墙上一个包内盗得1000元现金后逃离现场;
(三)2019年5月27日16时许,被告人文某甲采取推门入室的方式,进入关岭自治县**镇**路**号杨某乙家中,在杨某乙家卧室内盗得一套衣物,被杨某乙的家人周某某发现后逃离现场;
(四)2019年5月28日凌晨,被告人文某甲采取攀爬入室的方式,进入关岭自治县**镇**路**号附**号唐某某家中,在唐某某家中盗得300元现金后逃离现场;
(五)2019年6月9日21时许,被告人文某甲采取攀爬入室的方式,进入关岭自治县**镇**路**号童某某家中,在童某某家中盗得120元现金后逃离现场;
(六)2019年7月5日3时许,被告人文某甲采用攀爬入室方式,进入关岭自治县**镇**路被害人王某某家中,在王某某家卧室内盗得一部iPhoneX手机和5元现金,被王某某发现后便逃离现场。经价格鉴定,上述被盗苹果手机价值人民币5796元。
(七)2019年7月17日0时许,被告人文某甲采用攀爬入室方式,进入关岭自治县**镇**街**号被害人李某乙家中,在李某乙家卧室内盗窃财物时被李某乙发现,便从三楼房顶跳墙逃离现场。次日22时许,文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基本信息、手机发票及包装照片、香烟订单截图、到案经过、网上查询比对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定书、释放证明书;2.证人证言:证人曹某某、陈某某、何某某的询问笔录;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甲、杨某乙、周某某、杨某丙、唐某某、童某某、王某某、李某甲、朱某某、尤某某、李某乙的询问笔录;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辨认笔录、检查笔录;5.鉴定意见:法庭科学DNA鉴定书、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文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文某甲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有违法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主观恶性大,可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文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至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金已淋
2020年2月14日
附:1.被告人文某甲现羁押于关岭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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