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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文某某盗窃案)_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9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旬邑县太村镇******号住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乐居场民房,无业。2005年1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7年2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现因涉嫌盗窃罪,经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2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0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6日晚12时许,被告人文某某携带工具扳手和打包袋,窜至本市长乐中路天桥南侧的玖鼎商店,采用破坏性手段撬开玖鼎商店卷闸门(维修费600元),进入该店内盗窃大量香烟(价值人民币6130.452元,其中无进货单据及烟草局提供的价格凭证的香烟19盒、481.58元)并离开现场。之后文某某将全部盗得香烟至赵某某所经营的烟酒店内变卖,所得赃款人民币1500元全部挥霍。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赵某某处追回卖烟款人民币2000元及尚未销售的香烟37盒(价值人民币436.402元),并发还给被害人何某某配偶吴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抓获经过、破案经过;2.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监控视频资料;3.被害人陈述;4.被盗香烟进货清单;5.前科证明材料;6.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红

202041

附: 1.被告人文某某现羁押于新城区看守所(换押证一份);

    2.本案卷宗二册、光盘二张;

    3.材料六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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