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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文某某盗窃案)_苏尼特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苏尼特左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苏左检刑诉〔2020〕1号

被告人文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31982********,蒙古族,文盲或半文盲,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旗,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旗**镇**嘎查**组**号,因涉嫌盗窃罪,经苏尼特左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日被苏尼特左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苏尼特左旗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1日被苏尼特左旗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苏尼特左旗看守所。

违法犯罪经历:2013年3月1日被告人文某因犯盗窃罪被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伍仟元,于2015年8月8日刑满释放。

本案由苏尼特左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及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11日8时11分,被告人文某在苏尼特左旗满都拉图镇“银马鞍民族用品店”内,趁店主不备,将店内展示柜里的粘贴在透明胶上面的13块珊瑚戒面盗走,当天下午逃到苏尼特右旗赛罕塔拉镇,雇佣蒙古国公民苏某某帮助其销售盗窃的珊瑚戒面。在苏尼特右旗赛罕塔拉镇销售珊瑚戒面未果的情况下,2018年8月12日上午,被告人文某与蒙古国公民苏某某携带盗窃的珊瑚逃往二连浩特市,并将盗窃的珊瑚戒面交由蒙古国公民苏某某保管。苏尼特左旗公安局民警于2018年8月14日在二连浩特市从蒙古国公民苏某某处查获十二块珊瑚戒面,经被告人、被害人进行详细辨认和经将物证和报案时的照片进行对比后确认被查获的12块珊瑚戒面中,10块为被告人从“银马鞍民族用品店”内所盗窃的珊瑚戒面。经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所检验,所辨认出的10块均为珊瑚戒面。经锡林郭勒盟价格认定局认定,被盗的十块珊瑚戒面的价格为16240.00元,系盗窃数额较大。

认定犯罪事实的证据有: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监控视频、搜查笔录及搜查照片、所查获的物证12块珊瑚戒面及一部手机、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基本信息及被告人供述、被害人报案时提供的物证照片、指认笔录、辨认笔录、物证检验报告、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材料。

量刑方面的证据有:被告人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能够证实被告人文某系累犯。应当依法从重处罚。认罪认罚具结书,证实被告人归案后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文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她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文某系累犯,但是归案后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1年10个月-2年,并处罚金3000元-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苏尼特左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包迎春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文某羁押于苏尼特左旗看守所。

2.证据材料2册,其他证据材料18页,光盘7张。

3.随案移送涉案物品清单2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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