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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文某某盗窃案)_石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石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文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41994********,仡佬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石阡县,住石阡县**镇**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5月8日被石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10日被石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9年11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石阡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4日被石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4日被石阡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石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文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15日11时,被告人文某某到石阡县佛顶山大道冷库外看见铁门未关,便走进冷库里面,用小刀将一个电闸上连接的三条电线切断,放在原地准备晚上拿走,刚走出冷库门口被人发现报警。后被带至汤山派出所处理。

2.2020年6月15日从23时许,被告人文某某到西外环城北路口石阡县司法局建设工地,看见工地里面有电线,便用夹钳将被害人袁某某价值6000余元人民币的电线夹断拖到外面空地上烧掉电线外皮,把剩下的铜芯以150元人民币卖到老客车站背后的何某某废品回收站。

3.2020年6月23日13时许,被告人文某某又到石阡县司法局建设工地盗窃电线,正在用夹钳夹断电线时,被工地上的工人发现并报警,后被带至石阡县公安局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2.证人证言:有何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袁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有现场勘验检查、指认、辨认笔录、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某多次秘密窃取他人价值6000余元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文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文某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盗窃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的法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徐家祥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文某某现羁押于石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本案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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