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宁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19年12月26日、2020年3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2月3日至2月27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1月26日至2月9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0日凌晨,被告人文某某来到宁乡市玉潭街道一环路美丽神话ktv楼下附近,趁被害人马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湘A2****白色现代牌轿车车窗未关,盗走放置在该车副驾驶前面储物箱内10000元现金,后将所盗的现金全部挥霍。
2019年12月5日,被告人文某某被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积极退赔了被害人马某某的经济损失1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到案经过、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文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笔录类证据:现场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1.被告人文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2.被告人文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3.被告人文某某积极退赔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综合以上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文某某判处单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伍娟
(院印)
附:
1.被告人文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478996****。
2.案卷4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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