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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文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公刑诉〔2019〕732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5241969********,汉族,文化程度小学,群众,户籍地湖南省隆回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6年3月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6年3月1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期间经传唤不到案被公安机关上网追逃,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2月1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2月2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1日21时许,被告人文某某去到本区**街**村**巷**号**房被害人李某某住处,盗去被害人李某某放在钱包内的现金人民币1200元。同月3日16时许,被告人文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已退还被害人人民币1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文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九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庆光

2019年4月25日

附:

1.被告人文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被告人文某某已退还人民币1200元给被害人。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7.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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