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委托辩护人周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0月6日晚,被告人文某某进入本市**镇**村**区**号出租屋三楼被害人龚某某的住处,从大厅电视桌、电脑桌上盗走一台惠普笔记本电脑、一台读书郎学习机和一部酷派手机(共以8396元购买)。案发后,公安机关从洗手间玻璃上提取两枚手印,经鉴定与文某某的右手拇指、左手拇指为同一人所留。2019年5月16日,公安机关抓获文某某。破案后,被盗物品未起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龚某某的陈述;4.鉴定意见:鉴定书;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现场勘验材料: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崔常锐
附:
1.被告人文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含光盘一张)和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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