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同检二部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文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606197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采油八厂**村**号楼**单元**室。2020年3月4日因涉嫌盗窃被大庆市公安局大同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大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8日5时许,被告人文某某在大庆市大同区采油八厂四区站牌南侧,发现停放在此处的一辆奔驰轿车车门没上锁,将车内的一枚戒指、一瓶香水和100元现金盗走,经大庆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戒指价值人民币2,500元,被盗香水价值人民币326元。综上,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2,926元。现被盗物品已返还失主。
经侦查,2020年3月4日,被告人文某某在大庆市大同区高台子镇市场被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物证现场照片;
2.书证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价格认定书等材料;
3.被告人文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证人宋某某的证言;
5. 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文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主要事实,系坦白,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文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魏广文
检察官助理:苘志伟
2020年11月18日
附:1.被告人文某某现于居住地取保候审;
2.全部卷宗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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