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文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409号

被告人文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91********,彝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镇雄县**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5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我院于2020年6月11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镇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9日10时许,被告人文某某在镇雄县和谐对面的“衣世界”商店购物过程中,盗窃顾客袁某某放在“衣世界”商店鞋柜上的一部手机。2020年1月7日,经镇雄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文某某盗窃他人的手机价值2497元。

案发后,被告人文某某积极退赃、积极赔偿被害人袁某某1500元人民币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文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袁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4.辨认笔录;5.相关书证;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文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积极退赃、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建议判处其六个月以上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雄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沈庆刚

检察官助理:吴长红

2020年7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