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东检一部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文某某,男,196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41964********,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莒南县人,务农,住莒南县**镇**村。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2年1月被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3月25日被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盗窃罪于2015年10月15日被莒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四万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4月27日被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18年10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逮捕。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文某某伙同李某(另案处理)多次窜至山东省莒南县、临沭县、临沂市河东区**实施盗窃,价值共计18000余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3月16日9时许,被告人文某某伙同李某驾驶二轮摩托车窜至莒南县**镇**村徐顺田居住的家中,盗窃徐某养殖的两只山羊,后变卖分肥,价值2000余元。
2、2019年9月17日上午,被告人文某某伙同李某驾驶二轮摩托车窜至临沭县**镇**村袁生堂居住的家中,盗窃袁某养殖的两只山羊,后变卖分肥,价值3000余元。
3、2019年9月22日上午,被告人文某某伙同李某驾驶三轮摩托车窜至临沭县**镇**坊**村,盗窃赵某养殖的四只山羊,后变卖分肥,价值6000余元。
4、2019年10月8日10时许,被告人文某某伙同李某驾驶摩托车窜至河东区**街道**村,盗窃程某养殖的四只山羊,后变卖分肥,价值78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尹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徐某等人的陈述;4.同案犯李某的供述和辩解;5.被告人文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勘验、指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部分犯罪系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文某某系累犯,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梓瑄
2020年1月10日
附:1.被告人文某某现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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