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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文某某盗窃案)_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三部刑诉〔2020〕378号

被告人文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28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元谋县**镇**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 2006年7月3日被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于2013年7月3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7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某某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3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9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5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文某某至本市横店镇鲜厨坊饭店内,趁无人之际,将被害人武某某放在吧台内的1部苹果牌6plus手机、1部VIVO牌手机以及1000元现金盗走;

2、2019年9月9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文某某至本市横店镇康庄北街26号光点数码商行内,趁无人之际,将被害人应某甲放在店内的2台苹果牌笔记本电脑、1部手机和总价值为人民币20533元的12部手机盗走;

3、2019年11月2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文某某至本市横店镇康庄南街35号“金禧缘喜铺”内,趁无人之际,将被害人厉某某放在店内的总价值为人民币8390元的软中华、硬中华、利群、芙蓉王、黄鹤楼等香烟及500元现金盗走。

2019年11月20日,被告人文某某被抓获归案。民警依法扣押其随身携带的现金542元人民币、卡号为6217****0794的建设银行卡、卡号为6230****5272的农业银行卡、卡号为6231****3703的云南农村信用社卡、紫白色黄鹤楼香烟9包、 “229”软中华香烟1条加4包散装、硬中华香烟1条加7包散装、蓝金色利群香烟6包、黄色黄鹤楼香烟3包、黄鹤楼雅韵香烟1包、银色芙蓉王香烟1包、iphone watch1块、扳手套筒2个、开锁工具1套、白色苹果电脑充电器1个、黑色帽子1顶、型号为EVA-AL10的金色华为手机1部、型号为PCAM10的OPPO A9黑色手机1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武某某、应某乙、厉某某、胡某某旭的陈述;

3.被告人文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价格认定书;

5.扣押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笔录;

6.检验鉴定文书;

7.视频监控。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超华

2020年5月27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文某某(联系电话:1575859****)现羁押于东阳市看守所;

2.检察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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