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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文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高新检一部刑诉〔2020〕239号

被告人文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11198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济宁**出租车公司司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住济宁市任城区**街道**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济宁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宁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6日23时许,被害人李某某及关某某等人搭乘被告人文某某驾驶的出租车,途中李某某将装有现金、银行卡等物品的钱包放置在副驾驶工作台上,后钱包掉落在副驾驶脚垫位置。文某某趁李某某在济宁高新区**商场**酒店门口短暂下车送别关某某等人之机,将钱包藏在副驾驶脚垫下方,李某某再次上车后,发现钱包丢失,文某某谎称未见到。后文某某将钱包及钱包内现金等物品藏匿在济宁市**南路**加气站西侧的黑色遮阳网下方。次日凌晨,被告人文某某经红星东路派出所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019年12月19日,侦查机关将起获的赃物钱包一个、现金6100元、银行卡等物品返还给被害人李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男士长款钱包一个、现金、银行卡等物证;2.返还清单、指认照片等书证;3.证人关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笔录;7.行车记录仪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文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文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丹

2020年8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文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家庭住址:济宁市任城区**街道**村**号,联系电话:138547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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