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中检二区刑诉〔2019〕2693号
被告人文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5291963********,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江安县**乡**村**号。2019年8月23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9年9月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9年10月3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2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0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文某某在我市**镇**街**号附近发现被害人潘某某停放在该处的台铃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150元)未上锁,遂趁被害人潘某某进入商店之际,将该电动车盗走。2019年8月22日,公安人员在**镇***灯饰厂保安室抓获被告人文某某。案发后,赃物已缴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犯罪嫌疑人文某某如实供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文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厉晓熙
2018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文某某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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