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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文某某滥伐林木案)_麻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麻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文某某,曾用名龙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51995********,苗族,初中文化职业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麻江县,住**镇**村**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麻江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5日被麻江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麻江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某某涉嫌滥伐林木案,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因麻江县宣威镇政府在麻江县宣威镇翁保村一组尾坡(威坡,又名四格田)处发展林下经济种植中药材,因林木生长过密,不利于中药材的生长,为此,有关部门决定为这部份农户办理采伐证,并由农户按照采伐证上的规定进行采伐后再流转给村里种植。被告人文某某在未取得采伐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自家位于尾坡的山林。2020年3月5日,麻江县宣威镇林业站为被告人文某某办理了采伐材积2.97立方米,蓄积为4.43立方米的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被告人文某某未按照采伐证规定的采伐数量进行采伐,其砍伐马尾松林木61株,经鉴定,活立木蓄积为33.8625立方米,超伐马尾松林木活立木蓄积为29.4325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员基本信息、林权证等书证;2.证人吴某某、杨某某、文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图及照片、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办理蓄积为4.43立方米的林木采伐许可证,但未按规定采伐,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归案后,被告人文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文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缓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适当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麻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吴常婵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文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

2080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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