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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文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子长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子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子长市院刑事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文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1198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清涧县**镇**村**号,现住该村,无业。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日被子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子长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14日被子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子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6日凌晨,被告人文某某子长市瓦窑堡镇长兴街“时樾吧”酒馆内,文某某白某某、高祥(另案处理)在喝酒期间,因琐事发生打架,文某某拿起一个玻璃杯子在白某某头上打了一下,白某某的右眼当时流血了,白某某拿起啤酒瓶子在文某某身上打了几下,踢了几脚,致使白某某文某某二人受伤住院治疗。经鉴定,白某某所受伤属轻伤二级。

2020年9月7日经调解,被告人文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白某某人民币7万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文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民事部分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子长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常晓燕

2020年9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子长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81页,另附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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