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孝南检一部刑诉〔2020〕119号
被告人文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2011964********,汉族,小学文化,打零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街**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孝感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取保候审,同日由孝感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孝感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8日9时许,在孝感市孝南区**路**花园内,被告人文某某与被害人黄某某因为布置工地电缆线的问题发生口角,过程中文某某用施工用的撬棍击打了黄某某的头部,因为黄某某带有安全帽,其被敲击头部后安全帽挤压面部,导致其面部受伤。经鉴定,黄某某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被告人文某某已赔偿被害人黄某某人民币4.05万元,并取得了黄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办案说明、刑事谅解书、赔偿款收条等书证;2.证人罗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4.孝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5.被告人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文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徐勇
2020年5月29日
附:
1.被告人文某某联系电话13995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