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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文某某故意伤害案)_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江检一刑诉〔2020〕Z106号

被告人文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460031198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昌江县),现住海南省昌江县********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13日被昌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3月20日被昌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昌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送达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2020年6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5年3月30日晚,被告人文某某和朋友陈某某(已判刑)、谢某某(已判刑)三人在昌江县**镇***烧烤园吃夜宵,至次日凌晨1时许,陈某某使用谢某某的手机拨打刘某某的手机获知刘某某在**广场烧烤处,通话过程中双方发生争吵。随后文某某伙同陈某某、谢某某准备长刀乘坐摩托车到**烧烤广场附近等候。被害人林某某及刘某某、赖某某等人从**烧烤园广场出来行走至昌江县**中学对面人行道处时,赖某某发觉有人持刀追砍遂逃跑。林某某在跑过公路时摔倒,文某某伙同陈某某、谢某某三人持刀追上去并砍伤林某某,致使林某某身体不同程度受伤。

经海南省昌江县公安局法医鉴定:1.林某某左耳根前下方的损伤系被他人搬用锐器(如刀之类)暴力砍击所致,构成轻伤。2.林某某肢体部的损伤系被他人搬用锐器(如刀之类)暴力砍击所致,致右第一掌骨骨折,左胫骨骨折,构成轻伤,属十级伤残。3.林某某躯干部损伤系被他人搬用锐器(如刀之类)暴力砍击所致,致左髂骨骨折,构成轻伤,属九级伤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书、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看守所犯罪线索转递函、到案经过、人口信息基本项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判决书、说明;

2.证人刘某某、汤某某、赖某某、庞某某的证言;

3.同案犯陈某某、谢某某的供述;

4.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文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活体检验报告;

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钟纲云

书  记  员:尹江娜

                                

                                

2020年6月18日

                                     

附:1.被告人文某某现羁押于昌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壹册,主要证据目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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