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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文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桃检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文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221962********,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住桃江县***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21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29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27日被桃江县公安局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桃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文某某系桃江县**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助理。2018年12月2日晚上,被害人邓某某在该公司的扶贫基地的池塘内使用电机打鱼时,被该公司员工发现。被告人文某某得知后遂赶到该池塘附近,拿起池塘边的木棍驱赶打鱼的人。在此过程中,被告人文某某用木棍击打了当时正在该池塘里打鱼的被害人邓某某的小腿部位数次,将其腿部打伤。经鉴定,被害人邓某某系钝性外力致右腓骨下段粉碎性骨折、右外踝骨折、右小腿及右踝皮肤软组织挫伤,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案发后,被告人文某某于2019年3月21日被桃江县公安局民警传唤归案。案发后,被告人文某某赔偿了被害人邓某某的经济损失共计44800元,并获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到案情况说明、和解协议书、谅解书、领条等书证;2.被害人邓某某的陈述;3.证人涂某某、张某某的证言;4.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5被告人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文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文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文某某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的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综上,本院建议判处被告人文某某拘役三个月,建议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桃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符潜知

检察官助理:潘娅

2020年4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文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5747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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