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文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9021991********,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简阳市**镇**村**组**号,现住成都市双流区**港**小区。2019年11月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执行。
被害人鄢某某,男,生于1973年**月**日,四川省简阳市人。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4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文某某的岳父马某某在位于成都市双流区**港**路**线**市场**区**号**号(又称**栋**号摊位),因琐事与邻铺的被害人鄢某某发生纠纷,继而争吵、抓扯,文某某见状便挥拳打伤鄢某某面部,至鄢某某鼻骨、鼻中隔骨折以及双眼钝挫伤等。经鉴定,鄢某某鼻部损伤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樊秀玲
附:
1.被告人文某某现羁押于双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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