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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文某某故意伤害案)_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射检一部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文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21992********,汉族,初中文化,厨师,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四川省遂宁市射洪市**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射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射洪市公安局复兴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4日9时许,射洪市潼射镇茶园村7组村民李某某因抽水在集体电箱中关了被告人文某某家电闸,由于两家有多年的矛盾纠纷,双方便为此发生口角,后两人发生抓扯,在抓扯过程中,被告人文某波将被害人李某某鼻梁打伤。经射洪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李某某伤情为轻伤二级。

2020年 4月27日,被告人文某某经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等;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文某波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射公物鉴(伤检)字[2020]030号;6.辨认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文某波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射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春玲

检察官助理:杨超

2020年8月7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文某波现取保候审在射洪市**镇**村*组**号家中,联系电话:1319865****。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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