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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文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湖南省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刑检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文元满,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22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元**行老板,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莲花镇派出所金华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5日本院对其构罪不捕,同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元满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31日补查重报。2020年8月3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文元满在经营寄卖行时认识了典当物品的顾客唐某某(已起诉)。2018年8月左右,唐某某向文元满提出抵押挖机借款的主意,文元满表示同意。2018年8月20日、8月24日,唐某某以工地需要挖机为由先后从被害人陈某某和刘某某处租赁了1台三一牌挖机和1台竹内牌挖机,并谎称其表弟文元满需要用挖机要先将两辆挖机送至文元满老家。文元满在接收挖机时不但没有要求唐某某提供发票、合格证和购置凭证等证明挖机合法来源的资料,反而配合唐某某谎称自己是唐某某表弟,需要用挖机,并提出挖机费用由唐某某代付。文元满在接收完挖机后,先后借款148000元给唐某某。2019年初,文元满见唐某某无法偿还借款,不顾陈某某、刘某某主张挖机所有权的情况下,执意将2台挖机以286000元变卖。2019年2月初,文元满为规避法律,要求唐某某、颜某某出具借据、合作协议和承诺书等证明收购挖机系善意取得。经鉴定,涉案2台挖机的市场价格共计人民币430000元。

2020年2月5日,文元满赔偿被害人损失,双方达成刑事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借据、合作协议、身份证复印件、承诺书、转让协议、出租责任承诺协议、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和解书;2.证人唐某某、颜某某、黄某某、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某、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文元满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提取笔录、辨认笔录;7.微信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文元满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元满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而后销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文元满赔偿被害人损失、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中军

检察官助理:王谱江

                                        2020年9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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