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陵检一刑诉〔2020〕Z180号
被告人文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51978********,瑶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江永县**镇**村**组**号,现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村**街**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3月15日被陵水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2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陵水黎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陵水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陵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5日,被告人文某某与赵某某以口头协议的方式承包,陵水县**园**宫殿**公园地块绿化的工程中的绿化劳务项目。因赵某某与文某某在工程价格结算上产生争议,工程款未结算,导致拖欠60名工人工资121328元人民币。
2019年4月26日,王某甲、何某甲等46名工人到陵水县劳动监察大队要求文某某支付被拖欠的工人工资,文某某来劳动监察大队处理其事而不久后离开陵水县。陵水县劳动监察大队多次联系文某某未果,于2019年6月14日向文某某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责令改正决定书》(陵人社劳监令[2019]第30号),同年8月7日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责令改正决定书》(陵人社劳监令[2019]第40号),逾期后仍未依法履行整改支付工人工资121328元人民币。抓获后,文某某通过朋友陈某某支付拖欠工人工资100670元人民币,仍拖欠工人工资20658元人民币。
2020年3月12日,被告人文某某在广东省阳山县阳城镇宝丽宾馆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陵水县劳动保障监察期限责令整改指令书、工人工资表、微信转账、银行转账记录等;
2.证人证言:证人赖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符某某、王某乙、王某甲、梁某某、尹某某、何某乙、吴某某等42人陈述;
4.被告人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查。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副 检 察长:李其超
检察官助理:周华松
2020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文某某现羁押于陵水县看守所;
2.移送全部案件材料和证据侦查卷3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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