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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文某某抢夺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Z2319号 

被告人文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5211982********,汉族,群众,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合浦县**镇**村。2020年3月23日因涉嫌抢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某某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19时许,被告人文某某流窜至本市寮步镇霞边村***科技园宿舍楼,经过**楼***房时,见到被害人刘某某(生于2014年6月)独自在房间内玩黑色OPPO手机(价值900.83元),旁边还放了一台黑色华为手机(价值1376.67元)在充电,文某某萌生贪念,进入了***房内直接抢走刘某某手上的手机,同时将旁边充电的手机也拿走,随即逃离现场。

2020年3月22日18时许,民警在本市长安镇上沙**路**号平价住宿将被告人文某某抓获,并缴获涉案的两台手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手机等物证,到案经过等书证,鉴定意见书,监控视频,监控视频,证人莫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文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某无视国法,抢夺未成年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惠锋 

2020年7月17日

附:

1、被告人文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两册、检察卷宗一册。

3、随案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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