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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文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一部刑诉〔2020〕1413号

被告人文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224199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湖南省茶陵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11日被天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17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天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告知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份期间,被告人文某某将本人一尾号为4378的建设银行卡、一手机卡以人民币1500元的价格卖给一微信好友。2020年7月2日下午,有人冒充天台县**镇书记徐某某,从毛某某诈骗人民币共计48万元,该钱均转入被告人文某某的账户。

2020年7月11日,被告人文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截图、账户交易明细、前科劣迹情况、户籍证明等书证;

2. 证人徐某某、毛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

3. 被害人毛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文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文元某某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爱仙

2020年10月26日

附:

    1.被告人文某某现羁押在天台县看守所。 

2.证人名单一份;

3.讯问笔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以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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