赫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赫检刑诉〔2020〕145号
被告人文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8199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赫某某,住赫某某**镇**路**号。被告人文某某于2019年9月7日因殴打他人被赫某某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2010年1月8日因寻衅滋事被赫某某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赫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5日经我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6月16日被赫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赫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7日,田某某(另案起诉)与彭某某、涂某某在赫某某城关镇人民广场发生争吵,涂某某等人离开后,田某某等人觉得很不爽,被告人文某某与田某某等人就来到赫某某城关镇“三先生KTV”门口,找到涂某某,田某某与文某某等人便冲上去对涂某某拳打脚踢。文某某因殴打他人被赫某某公安局行政拘留12日,并处500元罚款。
2、2020年1月8日2时许,徐某某在赫某某城关镇“滚动”酒吧喝醉酒后去上厕所,途中与马某某等人发生口角纠纷,被告人文某某上厕所出来看见后,以为徐某某要打其朋友,便上前抓打徐某某。文某某因寻衅滋事被赫某某公安局行政拘留12日
3、2020年5月2日0时许,被告人文某某与田某某(已起诉)、姜某某等人一起到赫某某白果镇苏菏酒吧玩,文某某站在酒吧舞台旁边的音响上跳舞,之后文某某准备从音响上下来时,用手臂撑在旁边的管某某肩膀上,管某某不愿让文某某撑,文某某便用膝盖踢管某某的肩部,用脚踢管仕亮的手臂,之后文某某等人将管仕亮拉到酒吧二楼进出口处对管仕亮拳打脚踢。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伍某某、陶某某、吴某某、马某某、陈某某、闫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涂某某、徐某某、管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某多次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文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被告人文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赫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陶利平
检察官助理 张飞
2020年9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文某某现被羁押于赫某某看守所。
2.公安卷六册、检察卷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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