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1〕37号
被告人文某某,女性,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41972********,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营山县**乡**村**组**号,住广东省深圳市**区**街道**街**号**楼**房,因涉嫌容留卖淫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3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某某容留卖淫案(认罪认罚),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被告人文某某租下位于广东省深圳市****街道**街**号**楼**房,以该处作为容留卖淫场所,在附近向男性路人招嫖,与失足妇女吴某某、孟某某发生性关系,从中收取费用50元至80元人民币不等。2020年9月13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文某某介绍违法行为人覃某某前往上述**房,覃某某与孟某某完成性交易一次并支付嫖资200元;同年10月27日上午,文某某介绍庄某某前往上述201房,庄某某与吴某某完成性交易一次并支付嫖资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部;2.书证:抓获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检查笔录、病历材料、微信转账记录等;3.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孟某某、覃某某、庄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侦查实验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某无视国法,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文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谢宇翔
检察官助理 李丽贤
2021年1月6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文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随案移送手机一部;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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