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北检刑诉〔2020〕Z711号
被告人文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121970********,汉族,文盲文化程度,农民,住重庆市渝北区**村**组。因犯盗窃罪,2000年1月12日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2年5月4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2016年2月26日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6年4月10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2020年4月2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20年5月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文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期间,被告人文某某在其租住的重庆市渝北区**街道**街**号**幢**房屋单间内,三次容留他人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4月初的一天上午,文某某在上述地点10号房容留张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
2.2020年4月中旬的一天晚上,文某某在上述地点10号房容留张某某、谭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
3.2020年4月23日中午,文某某在上述地点3号房容留张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
2020年4月24日,被告人文某某被民警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交代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表、到案经过、现场检测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房屋产权证明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谭某某、聂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文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指认笔录、提取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文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系毒品再犯,分别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文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义长
检察官助理:刘 昱
2020年6月8日
附:
1.被告人文某某现被羁押于重庆市渝北区看守所;
2.案卷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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