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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文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孝南检二部刑诉〔2020〕217号

被告人文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 422201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街,现住孝感市孝南区**街**村*号。2013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孝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缓刑三年;2020年5月8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23日被孝感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孝感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孝感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文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2020年5月期间,被告人文某某在孝感市孝南区**街**村自己家中,提供吸毒场所、吸毒工具,分别多次容留邬某某、陈某某、王某某等人吸食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2020年5月5日晚,被告人文某某在自己家中,容留邬某某、陈某某、王某某吸食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后,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毒品尿样检测,被告人文某某及吸毒人员邬某某、陈某某、王某某尿样检测均呈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身份信息、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物证照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尿样提取笔录、人体尿样毒品检测报告;3.视听资料;4.证人王某某、邬某某、陈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威  

2020年8月19日  

附:

1.被告人文某某现羁押于孝感市第一看守所

2.卷宗材料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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