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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文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祁检公诉刑诉〔2019〕383号

被告人文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30197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湖南省祁阳县人,住祁阳县**镇**村**组。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10日被祁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同日由祁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祁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明:被告人文某某在祁阳县浯溪镇乐堡夜市“海尚鲜不夜城”酒店上班,拥有海尚鲜酒店的大门钥匙,随时可以进出酒店。2019年11月8日15时许,被告人文某某在“海尚鲜不夜城”酒店999包厢和曾某某、谢某某、申某某采取“烧板”的方式吸食麻古和冰毒,刚吸完,就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并现场扣押白色晶体(冰毒)0.25克。经鉴定:白色晶体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经尿检,被告人文某某和曾某某、谢某某、申某某的检测结果均呈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称量笔录、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谢某某、曾某某、申某某、谢某甲的证言;3.鉴定意见;4.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5.视听资料;6.被告人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并与他人一同吸食毒品,1次容留多人在其控制房间内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文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文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文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不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祁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军龙

2019年12月13日

附:

1.被告人文某某现取羁押于祁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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