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永检刑检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文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7********0019,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永顺县,住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永顺县**镇**街**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永顺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4日被永顺县公安局逮捕;据被告人供述,1988年因犯强奸罪被永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年。
本案由永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6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2020年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019年12月2日本院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7日补查重报;2020年1月20日本院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份,吸毒人员王某某带冰毒来到被告人文某某位于永顺县**镇**巷**号商品房家里,两人一起吸食了王某某所带冰毒;2019年8月份,吸毒人员向某某给文某某打电话讲到文某某家里来吸食冰毒,文某某同意后,向某某来到文某某的家里,两人一起吸食了冰毒;2019年8月31日上午,文某某与吸毒人员龚某某在家里每人出50元钱,由文某某将100元钱通过微信红包发给肖某某,向肖某某购买海洛因,两人在文某某家里一起吸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某违反毒品管理规定,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文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罚金3000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顺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茂俊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羁押在永顺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肆册;
3.检察卷宗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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