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珙检刑诉〔2020〕201号
被告人文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61992********,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珙县人,住珙县**镇**街**号附**号**栋**单元**楼**号。因吸食毒品,于2011年11月14日、2020年5月21日被珙县公安局分别处以行政拘留。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26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文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7日15时许,被告人文某某在其位于珙县**镇**街**号附**号**栋**单元**楼**号家中容留赵某某、江某某采用“烫吸”方式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同年7月,文某某又先后多次容留何某甲、何某乙、刘某某在其家中吸食甲基苯丙胺。7月23日,文某某容留何某甲、何某乙、刘某某在家中吸毒后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及现勘、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文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珙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朝勇
检察官助理 喻 强
2020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文某某羁押于珙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4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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