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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文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公开版)_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刑诉〔2019〕335号

被告人文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4********005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住湖南省隆回县**镇**街**号。1982年因犯流氓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1999年11月29日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三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8年1月7日被**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9年7月9日因吸食毒品被**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7月10日因吸食毒品被**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隆回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隆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份至4月份期间,在被告人文某某的家中,文某某多次容留马某某以注射方式吸食毒品海洛因,具体如下:

(1)2019年2月的一天,在被告人文某某的家中,文某某容留马某某以注射方式吸食毒品海洛因。

(2)2019年3月上旬的一天,在被告人文某某的家中,文某某容留马某某以注射方式吸食毒品海洛因。

(3)2019年3月下旬的一天,在被告人文某某的家中,文某某容留马某某以注射方式吸食毒品海洛因。

(4)2019年4月的一天,在被告人文某某的家中,文某某容留马某某以注射方式吸食毒品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图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2.证人证言:证人马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文某某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鑫

2019年8月19日

附:

1.被告人文某某现羁押在隆回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的名单:马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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