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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文某某妨害信用卡管理案)_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龙检五刑诉〔2020〕Z27号

被告人文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民身份号3601241990********,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家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号**栋**号。因妨害信用卡管理嫌疑,于2020年3月25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院批准,于2020年5月1日被逮捕。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某某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9月至2020年3月份期间,被告人文某某使用手机软件“海南**登记”,以个人身份信息注册了海南**商贸有限公司等各类不同名称的单位共计17家。其中任法人代表公司13家。文某某在将个人所注册17家单位注册成功后,便分批次携带其开设的各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公章、公司财务章、公司法人个人章及个人身份证等材料到海口市各大商业银行开设公司对公账户。之后,文某某便以一整套公司材料(含营业执照、公司公章、公司财务章、公司法人个人章、公司对公账户等材料)以每套人民币400元左右的价格将其注册的12家公司材料出售给文智勇(在逃,另案处理)。共获利人民币3800元。2020年3月24日公安机关在海口市海秀路明珠广场将被告人文某某抓获,公安机关从其处扣押到银行卡3张、手机1部、身份证2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身份证明、扣押清单、辨认笔录及相片、工商注册资料等书证;

2、证人胡皓的证言;

3、被告人文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12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文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文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到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多鉴

2020年9月21

附:1.被告人文某某现羁押于屯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涉案财物手机、身份证、银行卡现存放于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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